枫の主题社作品使用许可条款协议

一、关于本协议:

本协议是您(个人或单一实体)与枫の主题社(winmoes.com)(下文简称“本组织”)之间关于本组织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主题、软件、萌化作品)使用的法律协议。一旦您安装、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组织的作品,即表示同意接受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内容,则不能获得使用本作品的权利。本协议可由枫の主题社随时更新,且毋须另行通知。本协议条款一旦发生变更,本组织将在作品或网页上公布更新内容。更新后的协议内容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您可随时在枫の主题社官网查阅最新版协议条款。(关于用户服务条款,详见《枫の主题社用户服务条款许可协议》)

二、知识产权声明:

1.用户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枫の主题社权益的行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1.1篡改或删除本作品及其他副本上一切关于版权的信息;
—1.2对本作品进行反向工程,如反汇编、反编译等;
—1.3私自修改、篡改、破坏本作品,导致其原状改变;
—1.4私自给本作品捆绑恶意程序、病毒、木马或其他的第三方插件;
—1.5私自将本作品用于商业性的销售、下载、安装、复制和散布;

2.若使用本软件或作品,用户应具备本作品运行所需的条件,用户必须保证有权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及Microsoft IE组件等。

3.用户须明白,使用软件或作品可能涉及到Internet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用户须自行承担以上风险,本组织不作任何担保。

4.本软件或作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与分析,但由于使用主题或萌化技术本身可能会修改部分系统文件。因此会导致部分杀毒软件误报为病毒(例如:卡巴斯基、360安全卫士、小红伞等),您可以放心使用。若您并未在官方下载本组织的作品,从而导致了您的计算机受损或者数据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等,本组织概不负责。

5.转载本作品或本站的其他作品都必须经过作品作者的同意或得到本组织的许可。转载时务必注明本作品的作者信息和作品在枫の主题社原帖链接地址。

6.本软件或作品可能有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例如:图像、音乐等),素材版权归其原作者所有。对于此类作品,严禁任何商业性的销售、下载、安装、复制和散布。

7.若需要进行商业性的销售、复制和散布(此处特指枫の主题社出品的完全性质的原创作品,包括所有素材均为枫の主题社原创或有商业授权许可),必须获得枫の主题社书面授权和许可。若您私自用于商业用途,从而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与道德责任,用户需负全责。

8.使用本软件或作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并遵守本协议。对于用户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的使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负全部责任,一概与本组织及合作单位无关;导致本组织及合作单位损失的,本组织及合作单位有权要求用户赔偿。

9.如果用户未遵守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条款,枫の主题社有权力立即终止服务,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第三方软件或技术:

1.本软件可能会使用第三方软件或技术(包括本软件可能使用的开源代码和公共领域代码等,下同),这种使用已经获得合法授权。

2.本软件如果使用了第三方的软件或技术,本组织将按照相关法规或约定,对相关的协议或其他文件,可能通过本协议附件、在本软件安装包特定文件夹中打包等形式进行展示,它们可能会以“软件使用许可协议”、“授权协议”、“开源代码许可证”或其他形式来表达。前述通过各种形式展现的相关协议或其他文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您应当遵守这些要求。如果您没有遵守这些要求,该第三方或者国家机关可能会对您提起诉讼、罚款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并要求本组织给予协助,您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和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枫の主题社(winmoes.com)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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